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修正后的《安全生產法》草案的重點包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 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 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 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十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第一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國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