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21年7月15日發布了《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 ,新規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現批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F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附件:
1.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
2.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4月9日
《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其中與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相關的有以下幾條:
廢止的《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條文(2022年1月1日廢止):
新編與機電抗震相關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解讀,抗震支架規范是降低了要求嗎?
小編對新規和機電抗震相關的以下這幾條條文的理解如下:
1.0.2 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市政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等必須執行本規范
解讀:本次改版增加了市政工程這塊的抗震設防、工程項目新增了勘察和維護都必須執行新的標準,跟之前的標準相比需進行抗震設防的范圍更廣了。
5.1.12 建筑物的非結構構件及附屬機電設備,其自身及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防
解讀:建筑物的非承重墻體、附屬機電設備比如風機系統等應該進行抗震設防。
5.1.16 建筑物附屬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設防地震下需要連續工作的附屬設備,應設置在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
解讀:對抗震支架等抗震設施的設置部位進行了要求,要求不應設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例如非承重墻體),設防地震下需要連續工作的附屬設備(例如風機)等,應設置在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如梁柱等不易震動晃動的結構體)等。
5.1.17 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設置,應減少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洞口邊緣應有補強措施。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具有足夠的變形能力,以滿足相對位移的需要
解讀:在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邊緣應有補強措施,如增設承重結構體,可以減少在此類部位附近抗震支架的設置,優化資源配置。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具有足夠的變形能力,可以在地震時承受更大的地震力。
5.1.18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關連接件和錨固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應能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
建筑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屬機電設備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附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解讀:對于抗震措施連接生根的要求更加嚴格,提出了更加細化的要求以及必要的加強措施,相關連接件和錨固件必須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以承受附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總結
本次住建部發布的新規對建筑中哪些要做抗震設防,抗震設防做在哪,怎么做,進行了更全面更嚴格的要求,有利于抗震支架行業更加規范的發展!